Sunday, June 26, 2011

13岁童性侵5岁女童触发修例

一名十三岁少年在医院儿科病房内性侵犯同房一名五岁女童,但因年龄所限,未能控以强奸,法庭裁定被告入院接受感化,并建议当局修订法例,因为这已是法官一年内第二次审理未满十四岁青少年的性侵犯案件。

香港法例假设十四岁以下儿童没有能力进行性行为,故此十四岁以下人士不能控以强奸等严重性罪行,由于案中被告犯案时只有十三岁,当局只能控以非礼。保安局在案件结束后承诺,会研究修例,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去年建议把男童可以犯强奸罪的年龄分界线降低至十岁。

案情显示,韩籍男被告去年九月廿六日入院,被东区医院安排与受害女童同住儿童及青少年病房,被告藉女童母亲买食物时,性侵犯女童,直至女童母亲折返,被告才仓卒为女童穿回裤子,而床上留有被告精液。被告一直拒绝承认,直至23日庭上才透露犯案详情,承认非礼女童。

儿童法庭裁判官谢沈智慧指出,案件令人恶心,感化报告亦指被告态度轻浮,任意妄为,若是年满十四岁,必然会判被告强奸或企图强奸,但现在只能判他较轻刑罚。她又透露,本案已是她一年内第二次审理涉及少年的严重案件。上一宗案件中,犯案少年长时期非礼一名女子,之后更强奸对方。此外,不少贩毒案件,因被告未成年、且是单独行事被送到儿童法庭处理,如在其他法院审理,被告随时要判监八至十二年。她认为,儿童法庭未能反映部分青少年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为应重新检讨青少年罪行的法律和儿童法庭的角色。

另外,裁判官又指出,医院管理局将十八岁以下儿童,不论男女地安排在同一病房,是忽略青少年对性好奇,亦应检讨。

医管局24日响应说,将加强监察及巡查病房,个别医院会视乎病童临床情况,尽量安排男女病童入住不同病房或病房内的不同病室;亦会让男女病童穿着不同颜色的衣服,方便医护人员监察;有需要时会安装闭路电视。

转载自 rfi http://goo.gl/Cfy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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